为贯彻落实效能建设精神,减轻单位、群众负担,我中心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,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:新建商品住房2.5元/平方米(由转让方承担,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); 存量住房5元/平方米(双方各承担50%);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5元/平方米(双方各承担50%)。
我中心进一步简化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对因政府行为改变路名、街道、门牌号、名称变更申请登记,如果房屋无翻建、建筑面积没有发生改变的,经核实后可不须要重新测绘, 并承诺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(原承诺制时间为20个工作日,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》为30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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